田家炳中學
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 釋義及宗旨

1. 本會定名為 田家炳中學校友會 (以下簡稱「校友會」),
英文名稱為 Tin Ka Ping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2. 校友會之中、英文地址:
新界粉嶺維翰路一號 1, Wai Hon Road, Fanling, N.T.

3. 校友會的宗旨為: 『團結校友,回饋母校』


第二章 與母校(即田家炳中學)的管理關係

4. 成立校友會初期,直接由母校管理,但長遠來說應邁向成為獨立法人組織,在過程中,經幹事會檢討形勢、深思和成熟討論後可作出建議,並在會員大會上通過後可成立獨立法人組織,會章則按當時情況作出修訂。

5. 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
按《教育條例》,校友會可選出代表出任母校法團校董會之校友校董,基本原則如下:
5.1 選舉制度須公平及開放透明。
5.2 校友校董須嚴守母校法團校董會章則。
5.3 候選人資格:
5.3.1 所有校友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5.3.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5.3.2.1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
5.3.2.2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見附件一)
5.3.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5.4人數和任期:校友校董一人。每次任期兩年,每年由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為止。

5.5 提名程序:
5.5.1 選舉主任:校友會須委派主席或一名幹事為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5.5.2 提名期限:由新一任校友校董任期開始前的九月一日接受提名,同年十月十五日截止。
5.5.3 提名:選舉主任應通知所有校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及點票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同時,選舉主任須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有關校友校董候選人的資格和職責。每名校友會會員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並得到最少一名認可校友會會員和議始符合提名資格。
5.5.4 如候選人數目只有一名,則候選人自動當選。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選舉主任可延長截止日期兩星期,並以同等方式和程序進行選舉。如仍沒有人獲提名參選,選舉主任可基於充分理由,將截止日期延長至翌年十月十五日,再以同樣方式進行選舉。
5.5.5 候選人資料: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不多於五百字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
《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校友會會員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此外,候選人必須同意校友會向會員發放其參選之一切相關資料。
5.5.6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天,向所有校友另行發出通告信或電郵,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並附上候選人的簡介。此外,該電郵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在可能的情況下,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校友介紹自己及解答校友提出的問題。
5.5.7 投票人資格:所有校友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5.5.8 投票日期與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5.5.9 投票方法: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5.5.10 點票:點票與選舉同日進行,並須邀請所有校友會會員、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若兩名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選舉主任可決定以即場重選或抽簽方式得出當選人。選舉主任必須確保所選擇的方式和程序公平、公正和公開。
5.5.11 公布結果:選舉主任須於點票後即時公布選舉結果,並在一星期內以電郵或書信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有關結果。
5.5.12 補缺: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校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5.5.12 上訴: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校友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5.5.13 上訴委員會成員三名:校長為當然成員,幹事會推選或委任幹事一名(候選人及選舉主任不可出任),另一名則由校監邀請校外獨立人士出任。上訴委員會負責處理一切上訴事宜,有最終裁決權。上訴委員會須以公平和公正原則和程序處理有關上訴。一般來說,上訴委員會應於接獲上訴後三個月內完成有關上訴,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上訴人。上訴期間不應影響當選人出任校友校董的結果和相關程序,避免因上訴而影響法團校董會的正常運作。


第三章 會籍

6. 校友會會籍分基本、永久和榮譽會員三類。

7. 會員資格:
7.1 基本會員:凡田家炳中學之畢業或肄業之離校生,經申請、獲校友會幹事會接納及繳交基本會員會費(會費由幹事會決定)後,即成為基本會員,會籍有效期為十二個月,由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終結。
7.2 永久會員:凡田家炳中學之畢業或肄業之離校生,經申請、獲校友會幹事會接納及繳交永久會員會費(會費為基本會員會費之20倍)後,即成為永久會員,為終生會籍。
7.3 榮譽會員:凡校友會欲表彰之人士,經校友會幹事會邀請並獲邀請者同意後,即成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不得擔任校友會幹事。
7.4 應屆畢業或肄業之離校生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或永久會員,於繳交會費後可即時享有第8項所述之會員權利,基本會員有效期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8. 會員權利:
8.1 有推選及被推選權利。(榮譽會員除外)
8.2 有提案、動議及投票權利。(榮譽會員除外)
8.3 有權列席校友會幹事會或校友會各附屬組織之會議。
8.4 有資格成為校友會各附屬組織之成員。
8.5 有權提議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彈劾幹事會成員。
8.6 可參加校友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一切校友會為會員提供之福利(包括通訊及刊物)。

9. 會員義務:
9.1 出席會員大會。
9.2 必須遵守會章。
9.3 必須遵守周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的議決。
9.4 必須按會章規定繳交會費。
9.5 會員如更改通訊地址、電郵或電話,應以書面通知校友會。於未獲通知前,校友會通過郵遞或電郵所發給會員之文件一律當作該會員已收到論。

10. 校友會幹事會(見第四章)擁有關於會籍之最終決定權。


第四章 幹事會

11. 只有校友會的會員校友可選出或成為校友會的幹事。

12. 組織:
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文書二人、財政一人、康樂二人、聯絡及宣傳二人。

13. 產生:
13.1 由會員大會每兩年選出新一任的幹事會(每年任期由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以內閣競選形式進行選舉。單一內閣必須以簡單多數信任票當選;多於一個內閣的競選,當選者必須獲簡單多數票。每次選舉必須由兩位選舉監察員在場監票,以示公允。選舉監察員由母校委任得出。
13.2 若參選內閣未能獲得足夠選票,將採逐閣淘汰形式選舉。
13.3 若該屆幹事會選舉無內閣參選,將採代表制,各職位以最高票數者當選,惟主席與副主席仍須得簡單大多數贊成票數,方可出任。
13.4 幹事會幹事擔任同一職位最多可連任一屆。
13.5 若會員大會中未能選出下年度之幹事會,得於會員大會結束後三十天內擇日重選,由上屆幹事會或母校委任臨時委員會負責重選工作,亦同時負責處理重選前之會務。
13.6 幹事會主席出缺,由副主席或幹事會推選適當幹事人選遞補;其他幹事出缺,由幹事會推選適當會員人選補缺。幹事會須以簡單多數票通過上述任命。
13.7 若正、副主席皆出缺或半數或以上幹事出缺,幹事會得解散。若解散時間離最新一屆幹事會交接時間不足半年,幹事會將留待新一屆會員大會重選;若距離超過半年,則須立即重選幹事會接任,直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有關工作由母校委任臨時委員會負責處理,重選前之會務亦由此委員負責處理。
13.8 幹事會作出任何人事更動後,須於十日內知會全體會員,如在一個月內並無會員提出異議,則作接納該人事更動論。如有十五位或以上會員(其中須包括最少五個級社之會員)反對上述人事更動,幹事會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見第22項),如有需要,即時重選。新任命須於特別會員大會中獲簡單多數票通過。

14. 權責:
幹事會為校友會執行組織,負責處理校友會日常事務及行政工作,亦代表全體會員與外界溝通,權責包括:
14.1 向全體會員負責。
14.2 履行會章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制訂之會務工作計劃。
14.3 按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並委任會員作其成員。
14.4 在不抵觸會章之情況下,制定規條處理校友會一切行政工作。

15. 幹事會會議:
在會員大會選出全體幹事後,須於兩周內召開幹事會會議。幹事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幹事人數之三分二。幹事皆有議事權及表決權。幹事會將邀請校方教師代表二人出席會議,充當顧問。教師代表由母校委派,任期為一年,中途轉換須預先知會幹事會。教師代表有議事權,但無表決權。所有幹事會內之議案皆以一人一票方式投票,得出席代表簡單多數票通過便成決議。幹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幹事會會議。


16. 終止職務:
16.1 辭職:幹事辭職,須向幹事會呈交辭職信,信內須註明辭職原因,若幹事會認為理由充份,批准辭職申請,有關幹事方可離職。
16.2 革職:若幹事失職,不誠實,不勝任職位,拒絕履行幹事會決策或連續三次缺席幹事會議而未有事先請假者,幹事會有權革除其職務。此外,幹事會亦可基於校友會的利益,提出適當及充分的理由,革除個別幹事的職務。
16.3 被革職之幹事有權在會員大會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其革職之決定。會員大會有最終裁決權。


第五章 顧問

17. 校監及校長出任校友會名譽顧問,另母校可提名不同人仕出任顧問。

18. 名譽顧問及顧問可出席幹事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第六章 會員大會

19.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於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間舉行,由幹事會負責籌備,並由主席或幹事會推舉一人主持。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三十人或以上。

20. 權責:
20.1 聽取和審議幹事會工作報告。
20.2 選舉及罷免執政幹事會內閣。
20.3 修改會章。
20.4 通過財政報告及周年報告。
20.5 討論和決定其他有關校友會之重大事項。

21. 投票:
與會會員皆有議事權,投票採一級社一票方式。議案須經出席級社之半數或以上通過方成決議。

22. 特別會員大會:
22.1 若出現以下情況,幹事會主席或由幹事會所推舉之一名幹事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2.1.1 五個或以上幹事職位出缺及未能通過重選議決。
22.1.2 幹事會要求。
22.1.3 十五位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須包括最少五個級社之會員)
22.2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清楚訂明議題;未得與會三份之二或以上級社同意,會議上一概不討論其他議題。
22.3 特別會員大會由幹事會主席或由幹事會所推選之一位幹事作主持。
22.4 特別會員大會法定會員人數為三十人或以上,議決之投票方式與第21項相同


第七章 財政

23. 財政年度:
定為每年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4. 經費來源:
校友會之主要經費來源為會費,另加會員、教師及外界之不定期捐助。

25. 財政支出:
除永久會員之會費或具特定用途之捐助外,校友會一般收入均應用於會務開支,以作各項活動之費用及會員褔利等所用。所有支出須獲幹事會主席及財政理事聯署,方為有效。若具備充分理由,幹事會可於正式幹事會會議上,動議並獲得三分之二成員同意下,使用永久會員之會費作特定用途。幹事會主席及財政理事在聯署使用永久會員會費或特定用途之捐助時,須確保款項的運用與該特定用途的目標一致。

26. 財政預算:
幹事會須於每屆會員大會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全體會員公佈該年度之全年財政預算案(可於母校互聯網上發放或以電郵方式傳遞)。若遭法定會員大會半數級社或以上書面反對,該幹事會須重擬出另一財政預算案。

27. 財政報告:
幹事會須於每年之會員大會,向全體會員公佈其執政年度之全年財政報告。若下年度更換幹事內閣,則會員大會後至下一財政年度前之支出,均須下屆主席和財政幹事確認及幹事會通過,方為有效。

第八章 附則

28. 如經全體會員之四分三或以上聯署要求,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校友會得於三十日內解散。解散前校友會所有之一切合法債項應予清還,餘款將全數轉贈母校建議之慈善團體。有關解散之一切事宜由幹事會負責處理。如解散時幹事會已遭罷免或解散,則由母校委任臨時委員會負責處理。

29. 校友會章程如有任何修改,得由會員大會通過,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會員。

30. 校友會會章之內容,一般以校友會幹事會之詮釋為準,如有特殊情況,以會員大會之議決為依歸。


日期: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七日